瑞丽中裁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
第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高效地调解案件。
第二条 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地位,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三条 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秉承“在商言商、以和为贵”的精神,逐步减少分歧,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 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除非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公开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 调解员本人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主动请求回避。
第九条 若调解不成,在其后的仲裁、诉讼程序中,该案的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本案的仲裁员、证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经调解中心秘书长同意,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非经调解中心秘书长同意,调解员不得以瑞丽中裁商事调解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