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中心一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瑞丽中裁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收费行为,参照本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在提出调解申请时,应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调解费用,调解费用包括案件登记费和调解费,相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能确定的,案件调解费用标准由本中心秘书处根据具体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另行确定。
第四条 对于预收的案件调解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50%,并在正式进入调解程序(即最终确定或指定调解员)后5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预收案件调解费用的,不予启动前述调解员阅卷程序。对于预收案件调解费用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已缴纳其需承担的预收调解费用,而另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其需承担的预收调解费用,则调解程序即告终止,一方已支付的预收调解费用将予以退回,但当事人双方已支付的登记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调解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中心秘书处批准,可以缓交,但缓交时间最迟不得超过调解结案前。
第六条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向双方当事人收取。
第七条 本中心收取案件调解费用,应当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发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异地现场调解的,因异地调解所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旅差等费用由本院另行按实收取。该相关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如无法协商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先行预交。
第九条 本办法经调解中心一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瑞丽中裁调解中心调解费用标准
一、案件登记费
登记费为每方当事人人民币150元。
二、调解费
争议金额 (计算基数) | 计算比例 |
50000元以下 | 按1% |
50001至200000元 | 按1.5% |
200001至500000元 | 按0.7% |
500001至1000000元 | 按0.4% |
1000000元以上 | 按0.2% |
1、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2、调解费按争议金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计算货币为人民币。
3、本中心除按照本调解费用表收取调解费用外,可以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