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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理制度

2021/04/30-0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结案与归档制度

第三章  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章  财务会计与薪酬发放制度

第五章  调解员管理与薪酬制度

第六章  业务指导委员会联络协调与薪酬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瑞丽中裁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称本中心)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健全良好的管理秩序,根据《瑞丽中裁商事调解中心章程》有关规定,并适当参照国内国际知名调解机构的成功实践,根据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及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如下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受案结案归档制度、人员聘用制度、财务会计与薪酬发放制度、调解员管理与薪酬制度、业务指导委员联络协调与薪酬制度等。

第三条  本中心管理制度适用于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秘书处、各内设工作机构、各专业调解机构、各区域调解机构、调解员、业务指导委员以及本中心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有权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确定的原则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受案结案与归档制度

第五条  本中心及其各专业调解机构、区域调解机构实行受案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归档制度。

第六条  本中心所有案件登记、调解、归档等相关程序性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各相关内设机构在秘书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第七条  立案咨询部负责案件咨询、受案登记、法律文书送达等相关程序工作。

第八条 调解联络部负责案件调解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管理与协调。

第九条  调解员对于所调解的疑难复杂案件,如需要组织业务指导委员会开展研讨,由调解员向调解联络部提出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后,由调解联络部与各业务指导委员对接并负责事务性工作的协调。

第十条  本中心所有案件应于审结后30日内统一归档,归档工作由调解秘书负责,调解秘书应将归档后的案卷及时移交给调解联络部办理档案存放手续。

 

第三章   人员聘用制度

第十一条  除根据《章程》规定应推荐、选举、任命或聘请的本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调解员、业务指导委员、专业或区域调解机构负责人以外,本中心其他所有工作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本中心所需其他工作人员招聘计划、条件、录用、培训、岗位安排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中心应当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本中心(含各专业、区域调解机构)应当向聘用的工作人员发放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薪酬待遇,同时应建立薪酬待遇逐年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  本中心(含各专业、区域调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医保、社保等相关社会保险,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本中心(含各专业、区域调解机构)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相关福利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会计与薪酬发放制度

第十八条  本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所聘请的会计、出纳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  本中心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日常性财务支出项目由秘书长负责审批,重大支出项目由理事长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  本中心所有收支应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同时应做到有账可查,严禁账外账。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财务会计结算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公历年为记账结算年度。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于次年1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同时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送各理事查阅。

第二十三条  内设机构正职负责人,年薪标准为人民币待定万元;内设机构副职,年薪标准为人民币待定万元;其他工作人员年薪标准为人民币待定万元。上述年薪标准均为税后数额,试行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根据本中心发展状况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酌情调整,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审定,理事成员、监事成员、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暂不领取薪酬,因工作需要今后需聘专职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应给予薪酬,具体数额以理事会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理事、监事、业务指导委员、调解员以及其他兼职人员均不享有固定薪酬待遇,但有权按照本中心相关制度获得其他相应报酬。

第二十五条  按本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发放的薪酬(含补贴、绩效奖励等)实行按月发放方式,发放时间于次月15日前,同时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缴纳相应税收,税金由本中心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监事、业务指导委员、调解员以及其他兼职人员所享有的相应薪酬待遇,按照本中心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发放。

 

第五章 调解员管理与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对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与绩效考核。聘用期间,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经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如出现严重不负责任且严重损害本中心形象或合法权益,或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或连续两年经考核不合格的,本中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有权决定提前解聘。

第二十七条  调解员承办案件所实际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本中心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调解员承办案件报酬按个案所收取的调解受理费用的待定支付。

第二十九条  调解员通过以本中心调解员身份撰写发表论文、出席相关论坛活动、组织召开相关学术活动等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经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调解员所承办案件报酬,以及所获得奖励等支付的时间为该案审结后的次月15日前。

 

第六章  业务指导委员会联络协调与薪酬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业务指导委员参与本中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所实际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本中心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业务指导委员参与本中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应报酬:

1、境内调解专家委员按每人次    元至   元标准支付;

2、境外调解专家委员按每人次    元至   元标准支付;

3、具体支付标准由秘书处依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涉案标的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内综合评判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以本中心业务指导委员身份撰写发表论文、出席相关论坛活动、组织召开相关学术活动等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经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业务指导委员应得报酬、奖励等支付时间为该起个案研讨结束或相关活动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基本管理制度由一届一次理事会于  年  月  日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将根据发展及管理需要,及时修订现有制度或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基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